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原告建德市财务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拱新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建红,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建北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财务综合开发公司与被告浙江恒杰椅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财务综合开发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判决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财务综合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9元减半收取计3334.50元,由原告建德市财务综合开发公司负担。
拟稿人:
审判员 ***
签发人: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