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其士电梯有限公司

*文兰某某与陈林基重庆其士电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终7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建路村11号附5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其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4幢2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389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令,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市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小溪桥楠木坪1号,组织机构代码3205529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平,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其士电梯有限公司、吉首市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逾期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