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1403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重庆其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3896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其士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其士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