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初936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7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蒲荣森,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波,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其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38969。
法定代表人:宋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博来,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其士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董少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建堂
书记员秦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