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祥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911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6月6日,汉族,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606064419。     被告:***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火烧碑东村东巷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MA6U2CBY73 法定代表人:***,男,生于1971年XX月XX日,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号楼XX室,公民身份号码:62050XXXX101047738。 原告***与被告***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春 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    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