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911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6月6日,汉族,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606064419。
被告:***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火烧碑东村东巷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MA6U2CBY73
法定代表人:***,男,生于1971年XX月XX日,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号楼XX室,公民身份号码:62050XXXX101047738。
原告***与被告***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春 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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