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219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9月2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肖令,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霞,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天门路交叉口人力资源产业园2号楼6层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73121A。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男,汉族,1993年5月1日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员工,自2020年12月份开始上班,工作地点在河南省郑州市交叉口向西两公里普洛斯(郑州)物流园,主要负责快递分拣工作,上班工作为每天晚上七点至次日凌晨五点,每天上下班都会进行脸部识别打卡,原告的工资是由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按月发放。2021年10月16日17时45分许,原告在上班途中行驶至中牟县,被赵静驾驶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撞伤,随后被120救护车拉至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左足2.3.4跖骨基底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颈部软组织损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在被告单位的员工,被告理应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告却未与原告签订任何书面的纸质合同,也未为原告交纳社保。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申博公司辩称,认可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原告诉状中陈述内容有异议,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原被告各留存一份。原告陈述其2021年4月16日发生车祸系在上班途中,没有依据。被告公司晚上七点上班,原告发生车祸时间是17点45分,距上班时间还有一小时45分钟,车祸地点也是在原告住所附近。另原告提交的交警队证明材料显示双方乘客无责,双方肇事司机都有可能承担本次车祸责任,原告陈述不属实。
经查,2021年12月16日,***就本案劳动争议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以“超出该仲裁委管辖范围”为由,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郑经劳人仲案字【2021】9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工作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交叉口向西2公里普洛斯物流园B区,该区域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原告应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申请仲裁。故本案未进入实质的仲裁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条件尚未成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朱卫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玉鑫
书 记 员 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