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4073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西侧南方国际花园C区9号楼0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22808811K。
负责人:王文治,职务:经理。
被告: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天门路交口人力资源产业园2号楼6层6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73121A。
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总经理
被告:宿州市民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云计算基地D座3楼3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99811698M。
法定代表人:杨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萧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招凤路西段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049938485。
负责人:张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民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萧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民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萧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学堂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海燕
书 记 员 高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