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23民初987号
原告:**,男,200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法定代理人:罗彩娜,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安徽鸿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平,安徽鸿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女,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运,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灵璧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152541922Y。
负责人:惠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单,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幢103上-104上。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永辉,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灵璧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运、被告邮政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单、被告申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永辉、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支付原告112277.89元(医疗费11424.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4817.6元、伤残赔偿金68786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500元、司法鉴定费用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灵城镇奇石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恒大面粉厂南路段时,因观察不够刮碰到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由被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原告受伤。灵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40018455000002925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被告二***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悬挂邮政号牌号码A0017)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在2018年4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属于机动车。被告**应当按照机动车的赔偿标准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被告三为被告一的用工单位,被告四为被告一的劳务派遣单位,二次手术后原告找被告协商处理此事,然被告一直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申博公司辩称:一、被告安徽申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人为被告一**、被告二***,而非被告四安徽申博和被告三邮政集团,被告一虽为被告安徽申博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电动车也属于被告三邮政局交安徽申博使用的电动车,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人被告一并非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而是事发时被告一属驾车因私外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申博承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二、即使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人被告一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被告申博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但对其要求按机动车的赔偿标准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不认可,认为既无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平。
被告一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目前我国实行的机动车交强险制度中有关“机动车”的概念是指普通意义上的机动车,不包含超标电动车。
再者,本案中电动车鉴定非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也非双方委托,是否对车辆有改动等情况不清,所以答辩人不予认可鉴定材料(电动车)及鉴定结果。
另一方面,被告一骑行的三轮电动车即使被鉴定为“机动车”,也只能是为行政管理,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并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理的一个依据。目前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更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超标电动车赔偿按机动车程序、标准赔偿。当前交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并没有为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分类管理、登记、挂牌、购买交强险等环节提供办理条件,电动车所有人无法为其购买的电动车投保,对电动车的管理疏漏是行政管理的缺陷,电动车所有人在购买车辆时,并非按照“机动车”的初衷购买,电动车生产企业也宣传自己生产的是电动车,购买者无法做出判断,且我国电动车管理现状也表明对电动车并非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如让电动车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则超出了当事人的可预测范围,有失公平。
故电动车使用人在肇事后无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及法学界也几乎都是不支持将使用者购买的超标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的观点。若原告认为该车确属机动车,可向生产企业追责。近年来有这样的案例,甚至交管部分还转发了相关法院判例。
另外,本案是被告一和被告二所驾驶的两类电动车相撞,而原告仅鉴定被告一的车辆,没有鉴定被告二的车辆,这不能排除被告二的车辆同属于超标车辆,同样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在本案中,原告也明知被告一电动车是不可能有交强险的,若赔偿也只能是被告一个人,却单单要求将被告一的电动车按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明显也是不公平的。
二、对于具体赔偿项目、标准、金额部分有异议;医疗费应提供病历,用药清单。请法院庭后核实。交通费应提供票据及相关往来对应的证据,请法院酌定。住宿费应提供病历等证据,精神抚慰金请法院酌定。
三、本案应按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被告二各承担50%责任,所以被告一只能承担50%赔偿责任。
四、申博已代责任人支付了18000元费用,最终应在被告一承担的赔偿限额内应予以扣除。
**、***、邮政集团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9日14时许,**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灵璧县灵城镇奇石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恒大面粉厂南路段时,因观察不够刮碰到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由***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载着**),造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灵璧、徐州医院治疗,住院31天,支付医疗费43332.35元。伤情经鉴定,其右膝关节功能丧失33.3%,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鉴定费1700元。
另查明:**系申博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申博公司支付医疗费等18000元。
本院认为:**、***在本起事故中过错相当,对损害后果负同等责任;**系申博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活动中致他人损伤,申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邮政集团与**之间无劳务关系,也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本起事故发生的费用有:医疗费43332.35元、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4817.6元、残疾赔偿金7508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42860元,按照50%的责任比例,申博公司应负担71430元,扣除已付的18000元,申博公司还应支付53430元。
原告诉称,**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的赔偿标准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本院认为,虽然该车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标准,但是并没有纳入机动车登记管理范围,客观上也无法交纳交强险,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343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4244元,由**负担2224元,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朝刚
人民陪审员 程红梅
人民陪审员 卢书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