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6340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阳,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幢103上-104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73121A(1-1)。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永辉,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