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特496号
申请人: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锦绣大道与天门路交口人力资源产业园2号楼6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永辉,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熳,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博公司申请称,**被派遣期间,用工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工资、社保及福利待遇均由用工单位承担,现合同未到期被用工单位退工,**要求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仲裁事项涉及派遣用工单位,而本案中**未将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仲裁委也未依职权追加,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请求撤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9)680号仲裁裁决。
**辩称,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对人是申博公司,与用工单位没有关系,工资也是申博公司发放,申博公司要求追加用工单位为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应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与申博公司因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产生争议,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申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5244.92元;2.申博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5257元。2019年11月10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9)6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申博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2173元;2.申博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878.34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为终局裁决,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申博公司不服上述终局裁决并诉至本院,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本案中,**系受申博公司派遣至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工作的劳动者,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为**的用工管理单位,决定**的日常工作安排及休息休假。**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实际上与劳务派遣接受单位的用工管理具有牵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列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仲裁审理过程中,申博公司曾要求仲裁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仲裁委未予追加,程序违法。申博公司据此要求撤销终局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申博公司要求撤销终局裁决的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9)680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2173元”、“申博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878.34元”。
申请费400元,由**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 怡
审判员 董江宁
审判员 余海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鲍晶晶
书记员陈晓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