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10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华铁旅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秣林路6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珠,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铁旅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3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并未私藏旅客遗落物品,其操作都是按照上海华铁旅客服务有限公司和站里安排做的。***在工作期间一直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铁旅客服务有限公司谎称***私藏旅客遗落物品,到处散播***偷盗的谣言,给***造成严重伤害。原判决未对两被申请人所谓的***违纪进行深入调查,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与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后者派遣至上海华铁旅客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后因***捡到旅客遗落物品未上报,被上海华铁旅客服务有限公司以私藏旅客遗失物品为由退回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严重违纪辞退处理,解除了与***的劳动合同。原判决据此认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支持***诉请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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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袁学梅
审 判 员 董祝新
审 判 员 权伟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 铎
书 记 员 杜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