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民终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幢103上-104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73121A。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守莉,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恒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泾渭四路泉顺北岸生活住宅小区9幢1单元6层10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399408277J。
法定代表人:张怀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永辉,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保定天威电气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区荣事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3388XL。
负责人:王志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申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原审被告西安恒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恒和公司)、保定天威电气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申博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安徽申博公司无需支付**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安徽申博公司与**美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约定“乙方如需请假按用工方相关规定执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乙方旷工三天直接予以辞退”。本案**美于2017年7月受伤后一直未班,2017年12月20日劳动合同到期,亦未向安徽申博公司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美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安徽申博公司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美的劳动关系,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审庭审查明,**美2012年入职安徽申博公司,累计工作不足10年。**美于2017年7月受伤后一直未上班,即使扣除一审法院认定的停工留薪期2个月,其因病假在家休息的时间也超过3个月。因此,**美依法不应享受2017年年休假,安徽申博公司无需向**美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美辩称,首先,安徽申博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其解除与**美的劳动关系系因合同到期,并非**美旷工,安徽申博公司出具给**美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20日到期,安徽申博公司系2018年1月16日发出短信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故**美认为安徽申博公司解除系单方违法解除,一审法院判决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其次,安徽申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美在职期间已享受年休假,一审判决安徽申博公司支付**美未休年休假工资是正确的。
西安恒和公司述称,同意安徽申博公司的上诉意见。
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述称,同意安徽申博公司的上诉意见。
**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安徽申博公司、西安恒和公司及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向**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8840元(4070元/月×6个月×2);2、判决安徽申博公司、西安恒和公司及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按照**美工伤事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4070元支付**美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1459.15元(4070元/月×5个月-8890.85元);3、判决安徽申博公司、西安恒和公司及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支付**美工伤住院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50元/天×8天);4、判决安徽申博公司、西安恒和公司及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支付**美工伤期间护理费6534元[(5921×80%÷21.75)元/天×30天];5、判决安徽申博公司、西安恒和公司及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支付**美工伤期间交通费600元;6、判决安徽申博公司、西安恒和公司及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支付**美带薪年休假工资9356元[(4070÷21.75)元/天×5天/年×5年×200%]。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美与安徽申博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21日签订4份劳动合同,前3份劳动合同均约定**美被派遣至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工作,第4份劳动合同约定**美被派遣至西安恒和公司工作。**美于2017年7月29日发生工伤事故,此后**美未再回单位上班,2017年12月21日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美因工伤致左膝切割伤,左膝髌韧带损伤,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未达等级。**美与安徽申博公司签订的第4份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20日到期,2018年1月16日安徽申博公司短信通知**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8年2月8日,安徽申博公司向**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书面通知**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之后**美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经开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裁令安徽申博公司、西安恒和公司和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支付**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060元;2、裁令安徽申博公司、西安恒和公司和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支付**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3639.15元;3、裁令安徽申博公司、西安恒和公司和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支付**美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4、裁令安徽申博公司、西安恒和公司和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支付**美工伤期间护理费8167元;5、裁令安徽申博公司、西安恒和公司和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支付**美工伤期间交通食宿费600元;6、裁令安徽申博公司、西安恒和公司和天威电气合肥分公司支付**美未休年休假工资8632元。合肥经开区仲裁委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8]17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裁令安徽申博公司支付**美未休年休假工资3452.9元。同日,合肥经开区仲裁委亦作出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8]17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美除本裁决之一以外其他仲裁请求。**美不服上述两份《仲裁裁决书》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美发生工伤事故后,安徽申博公司支付**美工资共计8890.85元。安徽申博公司为**美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1月31日。**美因工伤住院治疗8天,在**美住院期间,西安恒和公司为其购买饭票,并聘请护工为其护理。**美工伤事故前十二个月平均实发工资为3755元/月。
一审法院认为,**美与安徽申博公司于2012年7月1日签订第1份劳动合同,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第4份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20日到期,安徽申博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2月8日告知**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合肥经开区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20日到期终止,并无不当,该院予以同样认定。虽安徽申博公司在2017年12月20日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一个月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据此,即使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安徽申博公司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安徽申博公司通知**美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美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安徽申博公司应当支付**美经济补偿金。**美在仲裁阶段主张其正常在岗期间平均工资为3755元/月,并以此工资标准主张经济赔偿金,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现**美又主张其平均工资为4070元/月,该院不予支持。故安徽申博公司应当支付**美经济补偿金20652.5元(3755元×5.5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美因工伤致左膝切割伤,左膝髌韧带损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未达等级。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合肥经开区仲裁委认定**美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并无不当,该院予以同样认定。安徽申博公司应支付**美停工留薪期工资7510元(3755元×2个月),安徽申博公司已实际支付**美工资8890.85元,无需再行支付。
关于工伤待遇。安徽申博公司已为**美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为准,安徽申博公司应积极配合**美向社保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美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其主张交通费、食宿费,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另,依据《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美住院期间,西安恒和公司已聘请护工为其护理,故无需再支付其住院期间护理费。**美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但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提供2年内劳动者工资书面记录的举证责任。安徽申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2016年、2017年已安排**美休年休假或已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合肥经开区仲裁委认定安徽申博公司应支付**美未休年休假工资3452.9元(3755元/月÷21.75天/月×5天×2年×200%),数额合理,该院予以同样认定。**美主张2016年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2016年以前其未享受年休假待遇亦未获得年休假工资,该院不予支持。**美因工伤未到单位上班,不属于不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法定情形,安徽申博公司辩称**美不应享受2017年的年休假待遇,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美与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20日到期终止;二、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美经济补偿金20652.5元;三、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美未休年休假工资3452.9元;四、驳回**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美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原判所认定而为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安徽申博公司主张**美从2017年7月受伤后一直未上班,2017年12月2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亦未向公司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安徽申博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美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根据安徽申博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的内容来看,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安徽申博公司通知**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且安徽申博公司亦未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美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安徽申博公司支付**美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安徽申博公司并未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美已享受年休假,且**美因工伤未到单位上班,不属于不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判决安徽申博公司支付**美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安徽申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张 怡
审判员 董江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孟 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