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民终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彬,安徽弘启律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幢103上-104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73121A。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永辉,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天威电气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区荣事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3388XL。
负责人:王志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博公司)、被上诉人保定天威电气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合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护理费241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732元、交通费1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285元、鉴定费28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申博公司、天威合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未支持护理费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本案中***主张的护理费是住院期间护理费,而非生活护理费。第二,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审法院以***仲裁时已超出退休年龄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据不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才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本案中***未办理退休手续,一审法院仅仅套用退休年龄来判决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一审法院未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受伤后的法定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剥夺。第四,关于鉴定费,申博公司、天威合肥公司未向基金申报,也未向***支付,应由申博公司、天威合肥公司承担。
申博公司辩称,第一,申博公司与***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该协议补偿是远远超过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因该协议书内容除工伤待遇中需申报机构赔付的未处理外,其他均已处理,无异议。所以对***主张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支持。第二,即使没有该协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应支持其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因为其伤情较轻无需护理,***也没有提供相关医疗机构的护理证明,因此其主张护理费无依据。第三,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终止合同时***超过退休年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法律依据。第四,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实际停工休养一个月,一个月后即开始上班,在此期间申博公司已依法支付其病休期间以及上班之后的工资,***要求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无法律依据。第五,关于鉴定费,申博公司已经申请工伤部门核准,核发给了***。且仲裁期间***未提出该项诉请。第六,***主张的交通费过高,不应支付其1000元交通费,请法院酌情考虑,可以为200元左右。
天威合肥公司辩称,同意申博公司的答辩意见。另补充如下:第一,关于护理费,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应当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证明,如果对此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申请鉴定,但***对此未提出异议。第二,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应当享受,同时在三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已向***支付超出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与申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2.判决申博公司、天威合肥公司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16090元,具体为护理费2411元、住院伙食费7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5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2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8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732元、鉴定费280元、交通费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入职申博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8日,约定工资为每月1010元,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天威合肥公司处从事操作工工作。2013年9月17日,***发生工伤事故,同日被送往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住院14天。工伤发生28天后,***回到原岗位工作。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申博公司支付***工资共计11359.28元。2013年11月18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7日,***被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事故发生后,申博公司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752.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684.68元。2018年6月8日,申博公司、天威合肥公司与***签订协议,确认申博公司与***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30日终止,申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63964.83元。
一审法院认为,***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应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的诉请,***与申博公司在2018年6月8日协议中已经确认申博公司与***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30日终止,故对***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于申博公司已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故对***主张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工伤后,申博公司和天威合肥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故应由申博公司和天威合肥公司承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20元/天×14天)。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比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在工伤发生后28天即重新回到原岗位上班,且***并无证据证明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工资待遇受影响的事实,故对***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既未对***生活不能自理进行确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故其主张的护理费,不予支持。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因***治疗期间,未产生统筹以外地区交通费用,故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故不予支持。
一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与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保定天威电气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共同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申博公司提交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复印件一张,证明工伤保险鉴定费用280元已支付***。***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应有银行转账记录佐证,否则无法证明已实际发放。天威合肥公司质证称,三性无异议,280元鉴定费已经支付。
二审另查明,***向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与申博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申博公司、天威合肥公司支付***护理费2411元、住院伙食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5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2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8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732元、交通费1000元。
2018年8月9日,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作出(2018)皖劳仲裁字293号仲裁裁决:一、申博公司、天威合肥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后,***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一审法院形成本案。
对原判所认定的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应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三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三方之间形成的劳务派遣关系无异议,对一审认定的劳动关系解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护理费问题,***明确主张的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其提交的出院记录显示住院天数为14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博公司、天威合肥公司应当共同支付住院护理费1578元(4227元*80%*14天/30天)。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劳动者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前提是因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本案中***主张其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但实际上其在工伤之后28天即回到原岗位工作,此时***已经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条件。另***未能举证其在法定的3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存在待遇受到影响的事实,故一审法院不支持该项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交通费问题,因***工伤治疗期间未产生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费用,一审法院不支持该项诉请,并无不当。二审期间虽申博公司、天威合肥公司辩称交通费可以为200元,但又明确表示不愿意支付。综上,***此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支持该项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鉴定费问题,***在本案仲裁中并无该项请求,现提出该项请求超过仲裁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与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保定天威电气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共同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157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5元,由安徽省申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沈 静
审判员  马枫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俞文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