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通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云南达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03民初7333号
原告:云南通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新迎小区白龙路俊发商业大厦5楼507-5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闫兢,男,回族,1982年5月4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达龙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麦地塘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通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达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云南通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达龙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通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达龙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50元,由原告云南通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