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欣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854XC,法定代表人:刘冠麟,系公司执行董事,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欣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3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0122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7217.5元及利息,执行费1058.26元。本案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公司、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表示暂无清偿能力并提出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清本案所欠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所做的还款承诺,但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2020年5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0)云0122执4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