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3229号之一
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新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宝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以好。
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300元,均由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