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32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新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宝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以好。
担保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号新光大厦*栋*层。
负责人:冯巍。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32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6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756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