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3229号
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新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宝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以好。
担保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号新光大厦*栋*层。
负责人:冯巍。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提供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