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514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凤,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交投襄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交投襄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交投襄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杜修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交投襄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闫富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邱积强
书记员王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