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375号
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园办公区607—6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惠,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
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建 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欧阳海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