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375号
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园办公区607—6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惠,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
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建 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欧阳海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