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02民初7699号
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园办公区607-6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23530R。
法定代表人张剑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阮丽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白族,1981年12月20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杨赋强,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查明,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收到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本案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起诉在前。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并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起诉顺序,分别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列为原告、被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并入***诉云南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陈春琳
代理审判员 王梦蕾
人民陪审员 钱志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