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2984号
原告:成都第吉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监事。
被告:新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西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第吉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第吉尔电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第吉尔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第吉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7元,减半后收取1853.5元,由原告成都第吉尔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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