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多集团有限公司

新多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县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2036号 原告:新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17659603D),住所地永康市西城城西工业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9CW5P8N),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路210号(金淙苑)。 法定代表人:翁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新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以被告已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计1257.5元,由原告新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