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某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执复4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路二段999号格***5栋二单元40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水源镇前沟村。 法定代表人:SVENJOHANAHLGREN。 复议申请人长沙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石桥法院)(2022)辽0882执异14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大石桥法院查明,关于***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石桥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8)辽088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长沙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付货款416800元;二、原告***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被告长沙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锁,数量7200把;**锁芯-75T,数量700把;三、驳回原告***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后长沙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大石桥法院申请执行,大石桥法院于2021年6月9日立为(2021)辽0882执1401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6月10日查冻了***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 大石桥法院认为,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2018)辽088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为“原告***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被告长沙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锁,数量7200把;**锁芯-75T,数量700把”,应当严格依照该判决内容予以执行。如执行返还不能,折价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属于典型的实体问题,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难以给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保障,对此问题若协商不成可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判决有错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中止对异议人***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账户2986********中财产人民币422952.00元的执行。 复议申请人长沙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82执异146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驳回复议被申请人(异议人)***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判决内容虽未载明“若返还原物不能则应赔偿损失”等,但本案生效判决文书查明事实以及大石桥法院本院认为部分已经对“原物”的价格、特征等各方面均作出了认定,亦明确如盼盼公司不能返还原物则**公司可要求原价赔偿。故在双方均未对判决文书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公司在经催告无果后据此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依据,法院据此申请裁定冻结盼盼公司的银行存款亦符合法律依据,无需撤销,一审法院撤销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纠正。 本院复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大石桥法院异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是否应中止对***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行为。本案中,(2018)辽088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为“原告***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被告长沙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锁,数量7200把;**锁芯-75T,数量700把;”,并未进一步判决如不能返还应如何赔偿的问题。大石桥法院应按照上述判决内容予以执行,如***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案涉锁、锁芯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进行处理,而不应在现阶段径行对***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故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长沙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2)辽0882执异14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乔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