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民初282号
原告: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西路12号。
代表人:***,男,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南方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方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南方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水务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计444.5元,由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俊雯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