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初字第242号
原告***,女,汉族,住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郴州市蓝剑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汉族。
被告南方水务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方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方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方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按院里文件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