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陶都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3657无锡市陶都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氿龙环保科技信息(宜兴)有限公司、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365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陶都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北门巷6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46718。
法定代表人:徐益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元强、孟叶(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氿龙环保科技信息(宜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0953P。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年、孙敏(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骏马路7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389XH。
法定代表人:马盘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陶都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都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氿龙环保科技信息(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氿龙公司)、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立案。本诉原告陶都公司、反诉原告氿龙公司均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诉原告陶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氿龙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陶都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氿龙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279元,由陶都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18元,由氿龙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长平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人民陪审员  蒋其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