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终4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陶都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北门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维娟,女,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健,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iv>
负责人:杨文胜,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女,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上诉人无锡市陶都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维娟、徐健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市陶都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维娟、徐健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市陶都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维娟、徐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