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624民初898号
原告: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097962962。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
法定代表人:戴汤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0年4月16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住大关县权。
被告:大关县玉碗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50151415785。
住;'>住所地:云南省大关县****碗村新街**iv>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原告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关县玉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