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602执1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高中文化,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196-6号。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6民终20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民事判决书确定应给付的赔偿款人民币5419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4193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云0602执11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判员许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