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终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192-6号。
法定代表人:戴堂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堂兴,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江路1号。
负责人:高存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娇,云南望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云南望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正在洽谈和解事宜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问题,本案系资产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追偿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89条规定,案由应确定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昭通市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 波
审判员 郭婷婷
审判员 邹 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邵钿茗
书记员李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