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爱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爱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5828号 原告:**,女,1993年3月11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爱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8Q99XM,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号B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家美室内装饰装潢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NYYD5R,经营场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8号6号楼1楼-A1。 经营者:***,男,汉族,1991年11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爱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家美室内装饰装潢服务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爱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爱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爱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海爱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玉娟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