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集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无锡市集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177-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无锡市集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集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4万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4万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0.5万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