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6民初26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自治县人,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军,男,临翔区欣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临沧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忙畔社区信息产业园服务中心3号401室(临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成金,执行董事长。
被告:临沧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自治县幸福新城1栋103号。
负责人:张状才。
原告***与被告临沧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款项72700元,已无诉讼必要为由,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9元,减半收取8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珏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沈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