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18699号之四
申请人:重药控股山西康美徕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86号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鲁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才,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栋,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五洲全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3号2208房。
法定代表人:哈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重药控股山西康美徕医药有限公司(由山西天士力康美徕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更名而来)与被申请人广东五洲全新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药控股山西康美徕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五洲全新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9352.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天河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粤0106民初1566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天河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20)粤0106民初15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重药控股山西康美徕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封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五洲全新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9352.5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药控股山西康美徕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五洲全新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9352.5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洁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