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02民初4228号
原告:重药控股山西康美徕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州市中医医院。
原告重药控股山西康美徕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市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重药控股山西康美徕医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药控股山西康美徕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班 未 英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