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终6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四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村民,住阳曲县,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香,女,阳曲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阳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村民,住忻州市,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红,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西天士力康美徕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86号1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闫凯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翔宇,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天士力康美徕医药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雷 晨
审判员 王 薇
审判员 孙广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齐文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