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秦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权政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市**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10623号 原告:浙江舟山权政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1573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湖路68号-405-5。 法定代表人:罗上沫,系经理。 被告:***,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原告浙江舟山权政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舟山权政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舟山权政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陶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