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915号
原告:***,男,1985年1月3日出生,彝族,务农,住贵州省镇远县。
原告:***,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贵州省麻江县。
原告:解德天,男,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黄平县。
原告:龙传政,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彝族,务农,住贵州省镇远县。
原告:***,男,199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贵州省镇远县。
原告:罗天英,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彝族,务农,住贵州省镇远县。
原告:李先亮,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务工,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王兴德,男,布依族,1996年1月20日出生,务工,住贵州省都匀市。
原告:王兴顺,男,布依族,1998年2月4日出生,务工,住贵州省都匀市。
原告:王大春,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务工,住贵州省。
原告:龙仕军,男,苗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雷山县。
原告龙传政、***、罗天英、李先亮、王兴德、王兴顺、王大春、龙仕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3日出生,彝族,务农,住贵州省镇远县。
原告龙传政、***、罗天英、李先亮、王兴德、王兴顺、王大春、龙仕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告:湖南嘉欣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鸿祥花园3号楼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406268696。
法定代表人:张素娥。
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赤水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锦绣路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E9UHA1A。
负责人:黄涛,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传政、***、罗天英、李先亮、王兴德、王兴顺、王大春、龙仕军、解德天与被告湖南嘉欣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赤水市供电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龙传政、***、罗天英、李先亮、王兴德、王兴顺、王大春、龙仕军、解德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传政、***、罗天英、李先亮、王兴德、王兴顺、王大春、龙仕军、解德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丛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