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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邵阳市送变电安装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402民初3402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被告:邵阳市送变电安装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戴家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406268696。
法定代表人:谢建民。
原告***诉被告邵阳市送变电安装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阳市送变电安装队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工资人民币15500元及利息(按周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暂计为642.4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主管工作,在被告公司工作的工资一直被拖欠达30000元整,后原、被告于2019年6月4日在安顺市西秀区劳动局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分期偿还所拖欠的原告工资,而被告公向原告支付了14500元后就不再按期履行,现仍欠原告15500元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然拒绝归还,此举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诉求为感!
被告邵阳市送变电安装队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答辩,亦未出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期间,原告***为被告邵阳市送变电安装队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工地从事场地管理工作,2019年6月4日,被告邵阳市送变电安装队出具《保证书》交原告***收执,确认差欠原告***泥工工资30000元,并承诺自2019年6月起分期支付,支付方式为:从2019年6月份开始先支付5000元,剩下的每个月支付3000元至付清时止。后被告邵阳市送变电安装队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45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致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书、微信转账记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认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应被告邵阳市送变电安装队要求在蔡官镇从事工地现场管理工作并出具《保证书》,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邵阳市送变电安装队支付差欠的15500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怠于履行支付义务,确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至起诉之日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即自2020年7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邵阳市送变电安装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邵阳市送变电安装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1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55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邵阳市送变电安装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一雯
人民陪审员  朱和平
人民陪审员  猫良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松
书记员聂洪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