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221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执行人湖南嘉欣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鸿祥花园3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3050074062686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湖南嘉欣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民终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该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嘉欣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执行通知书内容载明: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执行款189727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4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嘉欣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湖南嘉欣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但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有湘E×××××,本院依法查封该车辆,但因无该车辆具体停放地址,未能采取扣押措施;本院已依法请交通警察部门对该车辆进行查找布控。2021年4月1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南嘉欣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对其限制高消费。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嘉欣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将两次查询结果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供本院执行,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及审计,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