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监13号
申诉人:***,女,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诉人不服本院(2017)苏0213执3625号扣划存款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7月23日,申诉人***申请撤回监督。
本院认为,申诉人***申请撤回执行监督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监督申请。
审 判 长 钱 伟
审 判 员 罗 扬
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伟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