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力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合力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合力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沧浦村。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沧浦村。
法定代表人金丽霞。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合力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合力公司、朗基公司、***、***以(2015)宜民初字第1449号、(2016)苏02民终435号案中涉及的人民币2064万元的借款事实并不存在,涉嫌虚假诉讼和套路贷,且案件即将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对(2016)苏0282执2713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合力公司、朗基公司、***、***以执行依据文书中裁判的借款事实不存在,涉嫌虚假诉讼和套路贷即将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由要求中止执行,非属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应不予受理。具体理由有: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据此,是否裁定中止执行应当先由被执行人向负责该执行案件的执行部门提出,待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具体执行行为后方可对该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提出执行异议,现被执行人就中止执行直接提出执行异议明显超出了执行异议受理范围;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合力公司、朗基公司、***、***提出的异议实际是对执行依据即原裁判文书认为有错误,应通过再审程序解决。综上对异议人合力公司、朗基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力公司、朗基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史 芳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杭旭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