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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5执1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西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朝阳北川河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程守绪,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普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建设北巷1号。
法定代表人:蔡普生,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西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普生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5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拖欠的房租及水电费2521446.65元、利息1699864.6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625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5执19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严君行
审判员庄怀宁
审判员王艳利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潘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