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民初5995号
原告:青海西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22674036XP,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北川河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房地产集团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22611D,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10423P,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42号(联通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西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房地产集团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西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西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西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6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诉讼标的变更至9553260.74元,应收案件受理费39336.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西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6278.58元退还原告青海西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金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