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430号
原告:**,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景成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15-1、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H9BQ3F。
法定代表人:**全,经理。
原告**与被告晟、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64元,减半收取计527.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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