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晟景成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5069号
原告: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景成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晟景成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弋 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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