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郑彦喜、胡方知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2财保323号
申请人:郑彦喜,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人:胡方知,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帅,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凯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凯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3176855B,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宝龙,执行董事。
申请人郑彦喜、胡方知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凯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江宁支行的存款2200000元(账号为01×××71)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凯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江宁支行的存款2200000元(账号为01×××71)予以冻结,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祝红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