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963号之二
原告:***,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恒亮,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宝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通达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进公司)、淮安市通达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凯进公司、被告通达公司、被告新城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2108855.25元及利息(以2108855.25元的40%为基数,利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自2020年8月18日开始计算至2022年1月17日;以2108855.25元为基数,利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自2022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被告凯进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总包新城公司发包的位于淮安里运河文化长廊宁连公路至海天路段的淮安里运河文化长廊景观工程(以下称“景观工程”)。被告凯进公司将该景观工程中的土方回填、绿化栽植等工程分包给被告通达公司。被告凯进公司、被告通达公司又将该景观工程中的淮安里运河南侧、宁连路桥至海天路段的绿化养护及部分苗木补植分项工程发包给原告,约定两年绿化养护费1650000元,苗木补植以现场签单为准。原告按期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工程内容,原告与被告凯进公司、被告通达公司进行了苗木补植工程结算,三方于2020年10月15日在工程结算清单上确认苗木补植工程直接费为458855.25元。涉案景观工程经审计,于2020年8月17日,被告新城公司与被告凯进公司办理工程结算审定手续,确认审定价为19824734.96元。被告凯进公司、被告通达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原告与被告凯进公司、被告通达公司、被告新城公司协商不成。凯进公司分别由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而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3月25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0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通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属于应当移送管辖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陶文花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人民陪审员  许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雪洁
书 记 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