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803号
原告:淮安市通达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6910068XN,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99号金汇广场三楼。
诉讼代表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3176855B,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淮安市通达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淮安市通达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以相关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通达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通达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通达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